华侨来湘定居受理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11-09-07 00:00 作者: 来源:益阳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责任单位
  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全省各市州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二、责任人
  华侨来湘定居受理审核工作核准责任人为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分管副局长、支队长或分管副支队长、承办人;审批工作核准责任人为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流口工作处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二)办理依据
  《华侨来湘定居受理审批工作暂行规定》。
  四、申请条件
  华侨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住满6个月,或者连续一年内累计住满6个月,并有固定住所的,可由本人或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拟定居地不在本人出国前常住户口所在市州而提出定居申请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湘拟定居地有子女,该子女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或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
  (二)与湖南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
  (三)其他需特殊处理的情况。
   五、申请材料
  (一)提交本人的书面申请,如委托亲属办理还需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填写《华侨来湘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白色背景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四)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交验华侨国外定居证明或在国外连续合法居住满5年的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六)提交出国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七)交验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明及愿提供住房的有关公证件;
  (八)提交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或材料:
  1、拟投靠在湘子女的,应提交子女关系证明、该子女有能力赡养的保证书或本人有足够生活保障的存款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特殊情况需来湘定居的华侨,由省厅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提交相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承办人在受理华侨来湘定居申请时,应当查验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检查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对比查验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5、受理承办人应根据受理事项,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审批
  审批承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定居条件的依法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定居条件的需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关。
  (三)证书签发
  对于批准在我省定居的华侨,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将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交受理定居申请的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颁发给申请人。
   七、办理期限
  受理定居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出入境管理属中央事权,接受公安部的监督和检查;
  (二)在公安部规范的基础上,将权限授予省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
  (三)实行警务公开,明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监督;
  (四)接受本厅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受理审批华侨来湘定居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的;
  2、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受理审批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支队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支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受理理审批华侨来湘定居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1、受理审批阶段:受理审批人员不严格执行受理审批工作规定的制度,接受申请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2、发证阶段:发证人故意隐瞒证件情况,不及时将证件发放申请人。
   十一、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
  2、严格加强监督检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流程图及廉政风险

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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