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制度
发布时间:2011-09-07 00:00 作者: 来源:益阳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二、责任人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受理工作核准责任人为副支队长、大队长(教导员)、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二)办理依据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
   四、申请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台湾居民所持台胞证有效期不足半年的,签注页即将用完的,台胞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可申请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4、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一)在大陆投资的;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八)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九)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十一)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交验如下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人在受理台湾居民台胞证、签注申请时,应当查验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检查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对比查验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检查是否申报住宿登记,申报记录中的住址与申请表中在大陆住址是否一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5、对申请人履行申请手续的,经初步审核后,受理承办人应当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资料录入计算机。
  6、 受理人在审核结束后,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报送审批部门,供审批部门审批。
  7、受理人应根据受理事项,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审批
  1、审批人在审批受理部门受理的材料时,应当检查受理部门受理程序。对不符合受理程序的,要及时向受理部门指出,并将资料退回受理部门重新受理。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做出批准、不批准决定。对批准的申请,应尽快安排制证;对不批准的申请,应出具不批准通知书,说明不批准理由,并尽快反馈受理部门。
  (三)制作签发
  1、审批承办人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一次出境有效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注。申请人在签注有效期内不能及时出境,需要继续在大陆停留的,可以签发相应签注。
   2、根据需要签发1年、2年、3年、5年有效4类居留签注。
  3、采取缩短停留期限等强制措施的,应签发来往大陆签注,并在签注备注栏中注明强制措施。
   七、办理期限
  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监督检查
  (一)出入境管理属中央事权,接受公安部的监督和检查;
  (二)在公安部规范的基础上,将权限授予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支队长监督下授权审批;
  (三)实行警务公开,明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监督;
  (四)接受本厅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审批、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的;
  2、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审批签发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审批、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1、受理审批阶段:受理审批人员不严格执行受理审批工作规定的制度,接受申请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2、发证阶段:发证人故意隐瞒证件情况,不及时将证件发放申请人。
  十一、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
  2、严格加强监督检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流程图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