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9-07 00:00:00 已浏览:次 文档来源:益阳市公安局
一、责任单位
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和全省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责任人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和审批工作核准责任人为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办人和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流口工作处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厅字[2000]14号);
(二)办理依据
《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四、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二)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
(三)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四)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与申请事由相应的如下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证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符合申请条件第1、2、3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层报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第4项的申请,由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直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审批
1、审批人在审批受理部门受理材料时,应当检查受理部门受理程序。对不符合受理程序的,要及时向受理部门指出,并将材料退回受理部门重新受理。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做出批准、不批准决定。对批准的申请,应尽快安排制证;对不批准的申请,应出具不批准通知书,说明不批准理由,并尽快反馈受理部门。
(三)证件签发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决定后,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一联存档,一联交受理定居申请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一联由受理定居申请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交申请人;批准定居的,批准机关同时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
七、办理期限
受理定居申请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出入境管理属中央事权,接受公安部的监督和检查;
(二)在公安部规范的基础上,将权限授予省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
(三)实行警务公开,明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监督;
(四)接受本厅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在受理审批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的;
2、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受理审批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受理审批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2、发证阶段:发证人故意隐瞒证件情况,不及时将证件发放申请人。
十一、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
2、严格加强监督检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流程图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