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1-09-07 00:00 作者: 来源:益阳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责任单位
  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和各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二、责任人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工作核准责任人为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或分管副支队长、承办人;审核工作核准责任人为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办理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四、申请条件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且符合如下条件的:
  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且符合如下条件的:
  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重点高等学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48×33mm);
  (五)其他如下材料:
  1、符合申请条件第(一)项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2、符合申请条件第(二)项的还需提交:(1)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2)《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3)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4)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3、符合申请条件第(三)项的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4、符合申请条件第(四)项,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符合申请条件第(五)项的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符合申请条件第(六)项的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符合申请条件第(七)项的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在华投资的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申请人投资数额最多的投资地公安机关受理;对在华任职的,由申请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居住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可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特殊人员由申请人拟永久居留地的公安机关受理;上述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亲属投靠的,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
  2、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的,原则上应由原受理机关受理,对长期居留地确已发生变化的,也可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3、受理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报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审核 。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对同意受理有关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
  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
   七、办理期限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机关要在上述期限内代公安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的,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公安部审批制证。
   八、监督检查
  (一)出入境管理属中央事权,接受公安部的监督和检查;
  (二)在公安部规范的基础上,将权限授予省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
  (三)实行警务公开,明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监督;
  (四)接受本厅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受理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的;
  2、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受理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受理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1、受理审核阶段:受理审核人员不严格执行受理审核工作规定的制度,接受申请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十一、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
  2、严格加强监督检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审核流程图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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