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10:22 作者: 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规定》的通知

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益阳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21日

益阳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以下为行政许可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以下为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强制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

第七条  承办单位提出集体讨论案件的条件:

(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二)案件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提出同意上会讨论的意见;

(三)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市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会议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案件审查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主办人及法制审核人应当参加。

集体讨论形成决定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必要时,由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说明理由、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

(二)参加讨论人员针对讨论内容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综合讨论的意见,作出集体讨论结论。

第十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本系统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单位的意见,报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承办单位继续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承办单位及时纠正;

(五)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案件,建议承办单位撤销案件;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行政转刑事处理。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情况。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记录人员由案件承办人担任负责记录;并由各发言人签字确认,归入案卷。

第十四条  经过集体讨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行政执法决定书由市局局长或者受委托主持集体讨论的局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五条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而未提交的,追究签发人、审核人、承办单位负责人或主办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决定内容或执行方式,否则,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公发 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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