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08 09:46 作者: 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期限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湖南省4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全省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水域。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其他重点水域。

湘资沅遭“四水”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水域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禁捕执法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禁捕工作机制,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管,并加强与公安、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没收销毁违法渔船渔具,确保禁捕制度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进行查处。

全省人民群众要不组织、不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发现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影响禁捕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以往我省执行的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解读链接:http://gaj.yiyang.gov.cn/12370/12378/content_1275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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