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6-07-01 10:17 作者: 来源:古浪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新规将于6月1日起在全国落地执行以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立体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1.驾驶行为维度

  •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取证方式:交警主要通过提取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的行驶记录数据、询问或讯问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证人、调取视频证据卡口监控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2.生理状态维度

    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员双眼完全闭合≥2秒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


    3.生活轨迹维度

    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下表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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